曹希律师亲办案例
使用虚假房产权证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来源:曹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3446

案情介绍:

刘某因经济拮据,经他人介绍找到李某欲借款10万元,李某表示可以借出,但要求刘某提供房产“抵押”,刘某遂提供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某,约定每月付给李某3%的利息,中间人2%的利息,刘某向李某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同时约定刘某每月支付借款利息。期间刘某共支付李某利息2万元,2016年9月,刘某未按时还本付息,李某发现刘某交给他的房屋产权证均系假证,之后刘某承认房屋产权证为假,并保证继续还本付息,刘某遂重新向李某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其后刘某还了1万余元本金后无力偿还,之后更换电话,李某联系不上刘某,遂报案。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刘某若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量刑会在3至10年有期徒刑之间。

量刑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辩护人辩护意见:

1、虽刘某提供了虚假房产证给李某作为“抵押”,但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刘某与李某,刘某与李某间系借款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法院查明事实:

本案现有证据中刘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刘某因经济拮据需用钱,使用的房产权证作为“抵押”,以3%的月息从李某处借的10万元,刘某借款后并在较长时间内按约支付高额利息,在被害人察觉刘某提供虚假房屋产权证后,刘某予以对事实认可并经双方再次协商,并以重新签订借条的方式重新订立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后,刘某又据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后刘某因无力偿还而变更了电话,致使不能继续还款的事实。

法院认定:

刘某虽在与被害人家里借款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房产权证获得借款,但仅以非法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并不足以证实刘某具有非法真有被害人财务之目的,且在该行为被发现后,刘某随即承认并与被害人重新订立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此后,刘某又继续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虽刘某在此过程中无力偿还并更换手机避而不见,但在重新订立借款后,刘某继续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刘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利。

律师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中综合审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形成的过程及时间,并分析被告人在此过程中的主观目的,充分的发表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最后,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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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希
  • 执业律所: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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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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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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